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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,您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吗
2008-03-14 09:43:00
  

     

——消费者维权误区:


求退不求赔。作为一名消费者,当您遇到缺斤少两,或者买了一件假货时,除了退货之外,您是否会索要一倍赔款?您的回答多半是否定的。据各地消协机构提供的资料表明,期望通过“退一赔一”途径解决问题的微乎其微。 “退一赔一”是我国首次在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实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。但在实际生活中,由于消费者对 《消法》的具体条款知之甚少以及消费者的轻易弃权, “退一赔一”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。国家工商局曾发文列举了欺诈消费者行为的12种情形,但在具体操作中,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在 “是否故意”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,欺诈行为仍难以认定。此外,对一些大的案例,如商品房买卖纠纷,因赔款数额巨大,消费者更无 “非分之想”。如何鼓励消费者走出误区,勇敢索赔,是全社会面临的一道难题。


——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,谁来承担赔偿责任?


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实现,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对在不同情况下,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:


(一)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。(二)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应向销售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。 (三)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;(四)消费者在购买,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因原企业分立、合并的,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;(五)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; (六)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,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。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、地址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(七)消费者在展销会、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,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、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的举办者、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,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。


——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商品应承担什么责任?
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,消费者要求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。收回不合格商品是经营者应负的责任。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,有些产品在进行质量认证时,是合格的产品,并有可能取得质量认证标志。但认证产品在以后生产的过程中质量下降,仍继续出厂销售时,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。因为它打着质量合格的牌子,极易蒙骗消费者。如果消费者发现此种情况,可以及时向认证部门举报,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,并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,已经与经营者约定实行 “三包”的产品。虽经经营者对产品瑕疵进行两次修理,如仍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,可以要求退货。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约定实行 “三包”,该产品也不是国家规定要实行 “三包”的产品,消费者可以直接提出退货要求,经营者必须予以退货。例如:食品、药品、化妆品及其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商品,如果不合格,经营者都应当负责退货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来源:山西新闻网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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